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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环境整治工作,《实施细则》(冀银发〔2016〕26号)第十二条、第二十一条等文件的出台,《实施细则》(冀银发〔2016〕26号)第九条在进一步加强了对小贷公司的管理,对小贷公司性质的界定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。
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“不得设立分支机构”、“不得发放贷款”等文件中列明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。
其中,需经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设立,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监管局会同深圳市中心支行制定并实施,每家深圳市金融办监管局实行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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