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保险欺诈”**套路揭示

保险理财 (125) 2年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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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不久,银***消保局发布中国银***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情况的通报(以下简称通报)中称,涉嫌违规案件同比增长68.02%。通报还显示,前三季度,银***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71990件,同比增长3.4%。其中,保险合同**69589件,同比增长2.04%,占总量的96.66%;涉嫌违规2401件,同比增长68.02%,占总量的3.34%。

又至年末,伴随各家险企“***”徐徐拉开大幕,围绕热门的“人寿”“健康”“意外”“旅行”等各具特色的营销活动也在不断上演。日前,银***针对近期多地发生的保单**、代理退保、“***”违规销售、以银***名义行等欺诈行为的再度抬头,与各地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纷纷发出风险提示,提醒保险消费者警惕防范**,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,之所以一些涉嫌欺诈行为有所抬头,主要是在多种**驱动下,一些不法分子想利用年关将至保险公司推出的一些让利营销活动,对消费者或保险公司实施变相的欺瞒和诱,手段不仅越来越多样化且套路满满。

消费者权益无小事。从通例中可见,每一例、每一笔处罚,都凸显了保险行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关键点,也预示着行业前进的方向。如何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,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,是新形势下强化和统一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工作要求。

小心“全额退保”**套路

从今年银保监系统收到的保险消费者情况看,有不法分子打着“代理退保”的旗号牟利,手段全是“满满的套路”,令人分辨不清,并造成了多起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。实际上,“代理退保”欺诈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,值得保险业和消费者引起足够重视。近日多地银保监局相继发布风险提示,消费者要谨慎退保。10月22日,深圳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“代理全额退保”**的风险提示;11月26日,四川银保监局也发布了关于防范“代理退保”**的风险提示。

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,在深圳地区,有社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、网购平台、电话**等渠道,频频向消费者发布“可在全国任意地区的任意保险公司办理任何险种的全额退保业务,100%退保成功,安全快速”虚假信息,打着“专业保险**”的名义,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“全额退保”事宜,开展保险“恶意全额退保代理”业务,并向消费者牟取高额费用。

李女士就接到过类似的电话。她告诉记者:“电话直在怂恿我先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,然后再帮助我进行消费者**,办理全额退保业务,但办完后要收取高额手续费,同时还向我不停地推销‘高收益’理财产品。”

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,这种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,使消费者面临错失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,以及再投保时面临保费增加、重新计算等待期,甚至可能被拒保等风险,且妨碍了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。同时,这种采取“恶意”方式为消费者“**”的行为,违背诚信、突破法律底线,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,扰乱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。因此,消费者要树立依法**意识,应当通过合法渠道,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对于这种行为,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发布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:“要提高防范意识,谨防上当受,通过合法途径,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。”此外,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产品信息,保险产品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,消费者应当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,通过正规渠道正确了解保险责任、保险金额、除外责任、退保等重要产品信息。人身保险产品退保,根据中华**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“投保人解除合同的,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,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”,可见,退保是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,而不是全额退还保费。

了解“养老服务”背后的“坑人逻辑”

近期,一些养老服务机构、企业打着养老服务、健康养老名义,承诺高额回报,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、床位费,欺诈销售“保健品”等手段,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集资、**等犯罪行为,给老年人造成了严重财产损失。

实际上,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的养老服务,且存在着较大风险隐患。

“返利资金实际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,属于拆东墙补西墙。多数养老服务机构、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,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,高额返利仅为欺诈噱头。”有业内不愿具名人士告诉记者:“一些养老服务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,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,并以办理‘贵宾卡’‘会员卡’‘预付卡’等名义,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、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,吸收公众资金。大量来自公众的资金并未实施有效监管,而是由发起机构实际控制,这存在着转移资金、卷款的风险。”

在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,一些企业通过营销、健康讲座、专家义诊、免费检查、免费体验、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,以及电话推销、上门推销、网络销售等形式,向老年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推销所谓“保健品”,因“保健品”概念无法律定位,经常被釆用偷梁换柱、偷换概念的手法,与合法注册批准的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等进行混同,取消费者信任,但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却未经科学评价和审批,往往不具备保健功能,甚至贻误病情。更有甚者,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销售虚构的养老**、养老山庄,或者以投资、、入股养生养老基地、老年**等项目名义,以承诺返本销售、售后包租、约定回购、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吸收资金。

为揭露以养老服务名义集资、欺诈销售等不正当手段,近日,银***发布风险提示称:“这将使所谓的高额返利无法实现,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以及健康需求无法满足,同时也存在着运营模式的风险。”风险提示还指出,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集资应承担相应责任,参与集资风险自担。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,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,自觉远离集资和**,防止利益受损。如发现涉嫌犯罪线索,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。”

11月18日,银保监局也发布信息提醒消费者:谨慎办理保单**,警惕“高收益”**。针对近期地区发现市场存在不法人员通过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**或办理退保、同时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规现象,银保监局称,上述不法人员以高收益为诱饵,欺保险消费者通过保单**或退保获取资金,用于购买非保险理财产品,甚至涉嫌集资和金融**。

认清“假冒银***名义”行目的

记者从多地银保监局了解到,近期收到了多起关于不法分子冒用“银***办公厅”名义实施****的举报。

据介绍,不法分子以提供**为名,向金融消费者发送网络链接,引导下载网络**手机软件,并实名注册申请**,其后,以输入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导致**发放至错误账户而被银***冻结为由,向金融消费者发送假冒的“中国银***办公厅通知”截图,要求缴纳保证金证实未参与协助贷。

12月2日,四川银保监局在发布的关于不法分子冒用银***名义实施**的风险提示中指出:一要认清职责。中国银***是***直属事业单位,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,无权冻结任何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,更不会向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或办案费。二是广大金融消费者要保持警惕。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融资,切勿轻信陌生来电、**及网络提供的**信息。保持清醒头脑、防范金融**,不点击、不下载来路不明的网络链接、手机或电脑软件,不将****信息、银行账户信息告知陌生人,不轻易向他人转账汇款。三是妥善处置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的,可向金融机构、监管部门咨询;个人信息泄露的,及时更换账户**或注销***;遭遇**形成损失的,及时向**机关,积极配合案件侦查,尽力挽回资金损失。

谨防“***”的“炒停”营销手段

岁末年初,保险公司都在为冲击新年业绩开展多种形式的“***”活动。而这也是消费者谨防“虚高”承诺和“炒停”营销之时。

有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,在“***”时期,保险销售人员面临业绩与金双重压力,容易滋生销售误导行为。比如,在介绍分红型、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,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、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,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。给消费者造成不便甚至损失,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针对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常见的销售人员“炒停”营销、混淆片面与不实宣传等现象,11月25日,天津银保监局发布关于“***”保险消费的风险提示指出:一要谨防借助“炒停”营销。为冲业绩,有的保险销售人员利用活动炒作概念,以“即将停售”“限时**”等概念向消费者推销产品,利用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、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,诱导其冲动购买“***”保险产品。二要谨防不实宣传。为获公司高额励,有的销售人员会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,利用活动期间的产品销售政策夸大产品收益,开展不实宣传。比如:在介绍分红型、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,存在以历史较高收益率进行披露、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的行为,进而误导消费者投保。三要谨防混淆片面比较。个别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人员利用模糊表述的方法,向消费者介绍与定期存款一样的“定期产品”,并称其利息高且保本无风险,实则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,给消费者造成了不便甚至是损失,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与此同时,天津银保监局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时,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,不盲目跟风冲动消费,根据自身实际需求,合理安排保险保障。要提高警惕,注意防范风险,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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